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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五种情形是什么原则发布日期:2024-11-26 浏览次数:121
继承权的丧失五种情形是什么原则

一、继承权的丧失五种情形是什么原则

继承权丧失有五种情形,基于公平公正、维护公序良俗原则,保障继承人行为合法合道德,保护被继承人及其他合法继承人权益。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应剥夺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

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五种情形有哪些类型

关于继承权丧失的具体事由,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首先,故意实施杀害被继承人行为的;其次,为了争夺遗产而对其他继承人进行谋杀的;再次,遗弃被继承人或对其进行严重虐待的;第四,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最后,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强制或阻碍被继承人设定、修改或撤销遗嘱,且情节严重的。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应对这些事件的存在提供充足确凿的证据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吗

继承权的失却与摒除在法律范畴中

具有近乎同义的寓意。继承权的失却是指原本拥有继承资格的个体,因为种种法定事件的发生而失去了享受继承权益的资格。以举例来说明,蓄意谋杀被继承人者、为了抢夺财产而行凶害命其他继承人者,对被继承人实施抛弃或严重虐待行为以致恶劣影响者等等,皆可能导致继承权的失却。这便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无偏以及广大社会的公共道德秩序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权的丧失五种情形主要基于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这是为了确保继承人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规范,保护被继承人的意愿以及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权益。例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显然违背了法律和道德,应当丧失继承权;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继承人的权益和尊严,所以也应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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